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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汝州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932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市残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残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根据市残联工作流程和特点,由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部室(中心)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市残联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