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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的通知

来源:汝州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8-29 浏览次数:746

汝残字〔2017〕2号



 汝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进行年审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豫残联〔2009〕238号)、《汝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汝政〔2011〕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市残联决定对用人单位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汝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提交资料

    (一)签章的年审手册;

  (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2016年度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为残疾职工出据养老、医疗等保险的证明;

    (四) 2016年度1月和6月的工资入账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盖章的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缴税申报表》。

    三、年审时间和地点

    1、2017年年审时间安排:

    2017年3月1日-3月20日为汝州市各福利企业年审时间。

    2017年4月1日-5月31日为汝州市各用人单位年审时间。

    2、年审地点:汝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丹阳东路转盘东1000米路北)。

  电话:0375-7157679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根据统计、地税、劳动等有关部门报表确定职工人数计算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2、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照规定缴纳并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催缴无效的,由市财政局代扣;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3、对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对其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

    4、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对全市福利企业,除按以上规定年审外,还要对福利企业执行有关政策、待遇、劳动保障、残疾人岗位情况及康复、返税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福利企业,将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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