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汝州市残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来源:汝州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2047
汝残字〔2017〕59号
汝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汝州市残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市残联、各部室、所属事业单位:
《汝州市残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已经经过市残联党组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汝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汝州市残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措施,是坚持党的领导、提高党委决策水平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室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市残联的要求,抓紧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作决策、抓工作与法有据、合法合规。
2017年6月7日
汝州市残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汝州市残联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服务市残联推进全面依法治党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市残联法律顾问主要配合市残联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条 市残联维权部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市残联法律顾问的考评、诚信档案管理、保密和党群系统法律顾问备案等相关制度。
汝州市残联维权部加挂市残联法律顾问办公室牌子,承担是残联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市残联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残联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市残联成立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组。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向邀请、单位或行业推荐等方式,各部室向选聘工作组推荐人选,选聘工作组也可定向邀请人选,选聘工作组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市残联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报市残联审定后,以市残联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公布.
第五条 市残联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六条 市残联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市残联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条 本制度有市残联维权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