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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关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公示

来源:汝州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8-12-29 浏览次数:914

    为切实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对我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公示如下:

    一、公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残联〔2009〕238号)、《汝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汝政〔2011〕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义务主体及年度审核

    汝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承担者。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并于每年4月1日-5月31日到汝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大厅进行年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签章的年审手册;

    (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证、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的证明;

    (四)上年度1月和6月的工资入账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盖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缴税申报表》。

    汝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将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单位由地税部门代征,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代扣。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汝州市2017年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情况

汝州市煤炭局(3人)、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人)、汝州市煤山公园管理所(1人)、汝州市第一高级中学(4人)、汝州市城市园林管理中心(1人)、汝州市第三高级中学(2人)、河南省陆浑罐区汝州市管理局(2人)、汝州市第五高级中学(1人)、汝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人)、汝州市教育体育局(1人)、汝州市第四高级中学(2人)、汝州市建筑节能推广站(1人)、汝州市地质矿产局(5人)、汝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汝州市支行(1人)、汝州市农业局(1人)、汝州市卫生监督所(1人)、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1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汝州市支行(2人)、平顶山外国语学校(3人)、汝州市陵头镇人民政府(2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汝州市分公司(3人)、河南省四知堂制药有限公司(1人)、河南康隆实业有限公司(1人)、河南国控圣光同心医药有限公司(2人)、汝州市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人)、河南省永联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1人)、汝州市水泥制品厂(1人)、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7人)、汝州市济仁糖尿病医院(1人)、汝州市第三人民医院(3人)、汝州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1人)、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19人)、汝州市康馨实业有限公司(2人)、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4人)、汝州市汽车客运公司(2人)、汝州市汽车运输公司(2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人)、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临汝镇(5人)、汝州市人民医院(11人)等。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情况

    汝州市地质矿产局(5人)、汝州市陵头镇人民政府(2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汝州市分公司(3人)、汝州市第三人民医院(3人)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19人)等。

    (三)本年度共安排108名残疾人就业。




              汝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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