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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设立汝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通知

来源:平顶山市汝州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1-10 浏览次数:948

汝残字〔2014〕13号



汝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设立汝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残联: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又困难的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歧视、侮辱、伤害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研究,决定在汝州市残联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汝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专门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宣传、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等。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

    二、人员组成

    汝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以下人员组成:

    站  长:王亚锋(汝州市残联维权部部长)

    副站长:邓帅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成  员:马二团(汝州市残联基金会副主任)

            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张亚召(汝州市残联维权部科员)

            何  凡(汝州市残联维权部科员)

汝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市残联维权部,马二团同志任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附:汝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2014年5月30日


汝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为符合条件的我市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 

  第二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残联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关部门配合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的主要内容但包括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等。  

  第四条  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认真落实,及时处理。 

  第五条  负责将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转介到相关机构,并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需要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其他案件,应当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法律服务和帮助。

  第六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不断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范围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1)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家庭的残疾人;

  (2)侵犯残疾人群体利益;

  (3)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 

  第七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鼓励通过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第八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建立案件登记、统计制度,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档案管理资料。  

  第九条  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宣传教育,及时宣传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