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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案件查办“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来源:汝州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5-26 浏览次数:760

    第一条  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综合效果,有力促进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一案双查”,并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上级批件或者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或者导致危害扩大化的。

    (四)对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

    (六)民主集中制不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制度不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党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直接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

    (七)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规定、财经纪律、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在一届任期内,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或者本地、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警诫教育:责成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三)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或者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视责任程度单一或者合并使用。

第七条  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四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一案双查”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请区委组织部参与调查。

 第九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十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 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三条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   

 第十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